武汉生产管理培训:ISO中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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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中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培训

武汉国信莱茵国际认证培训中心

【授课对象】:

【上课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珞瑜东路佳园路4号光谷国际大厦(洪山 光谷)

【乘车路线】:703,340,518,18,25,513,536,702,327

【时 间】:2018-04-23 【浏览次数】:226次 【学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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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能源管理体系?

2009年3月11日,国家标准GB/T: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正式发布;预计2011年,国际标准ISO“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施指南”也将发布。国家国际标准的相继颁布,代表着节能管理工作迎来了一个系统高效的时代。 “能源管理体系”这一由众多专家经验总结而成的管理工具,用系统的方法高效统筹用能单位各项能源管理工作,能够使用能单位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节能效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委都积极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在我国的推广工作,以促进我国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山东省更是走在了全国前列,发布了《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计划在“十二五”期间至少在500家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备案国家节能服务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1、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国办发[2010]25号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2、可以申请国家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3、其它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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