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企业管理培训资讯:江苏省直2011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7月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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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2011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7月1-22日

来源:求学问校网     发表时间:2011-07-05     浏览 16

省直报名点关于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省直考生:

  为做好省直报名点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管理模式及作答方式。

  1、考试管理模式。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2、考试作答方式。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否则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