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的方面营利。事实上,创办民办学校的企业家更注重的是塑造企业形象,办学成功后,企业所获得的知名度,往往是广告无法比拟的。
办学出资人的意图多在于以企养教,以企促教,最终达到企教并举。目前,一些地方的民办学校收费偏高,中等收入家庭难以问津,学校自身发展亦受到影响。以后这些学校应设法压低收费,面向更广泛的少年儿童,从而获得持久发展的生命力。
(二)关于储备金问题。
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靠收取高额学费或高额储备金运转的民办中小学校。这类学校一般是由企业参与办学,企业代表是学校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学校的资金管理和运作一般按企业经营方式运行。招生时,由学校与家长签订教育储备金合同。据了解,这类民办学校在收取10万元至30万元的储备金后,用于办学的只是储备金的部分利息或本金的一定比例。这类学校是否利用储备金营利,需要深入调查和审计。另外,万一学校因故停办,办学者很难一下子退还巨额本金,从而影响社会稳定。高额收费或收取高额储备金的唯一依据是“按办学成本收费”,而“办学成本”在不同条件的学校中有不同的计算口径和折旧方法,如何核定,需要研究。目前,在坚持学校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在现有学校的范围内继续试验,不宜扩大。已建立教育储备金的,要加强管理,妥善使用。待国家建立了教育银行,储备金应存入教育银行,并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的轨道。
(三)关于校产归属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谁投资,谁受益,学校的资产应归投资人所有,校产不应改变教育的性质,但投资人可以转让给亲友继续办教育,如果政府在学校征地等方面给予了优惠,那么政府也是投资人,对校产可以有一定的支配权。也有的同志认为,无论谁,对教育的投入都不能要求回报,一旦学校停办,所有校产一律交公。笔者认为,学校教育具有公益性,不是投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民办学校财产具有独立性,无论举办人出多少钱办学,一旦学校设立,学校财产与个人资产分离,创办者或办学者不得随意抽回或处置。在学校存续期间,校产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管理权、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如果学校停办,需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由于学校资金及财产来源复杂,清算工作应由民办学校校董会、教育行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联合参加,逐步清理。原则上可返还投资人所投入的资产,以体现国家对投资办学的鼓励,增值部分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三、关于民办学校校长、师资和教育教学问题。
民办学校是法人,校董会是决策机构而不是另一个法人,法人代表可以是校长也可以是董事长。校长可在校董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及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师聘用、教学改革、日常管理等,但学校的工资来源、教师编制、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事宜,校长一人恐难胜任,必须有校董会的参与。个别人认为,谁出钱谁就是老板,校长和教师一样,都是打工的,重要事情就是出资人说了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还有,董事长及其家庭成员干预校长工作的事在一些学校存在,而他们一般并不熟悉教学和管理。这种家族式的管理对学校的发展是不利的。
民办学校教师来源复杂、情况各异,公立学校教师常有无序进入或离开民办学校的现象,造成一定的问题。在民办学校,校方与教师之间缺乏合法协议,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书面规定;教师们很少有“主人翁”感,反倒像是“打工仔”;有的学校对教师的待遇承诺得多,落实得少,如医疗保险多未兑现。为解除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沈阳、武汉、温州等地成立了教师交流中心,对于本人愿意、所在公立学校同意、民办学校接纳的原公立学校教师,“交流中心”可以存放其档案,并可连续计算工龄,参加职称评定;另可存放愿去民办学校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档案,承认其教师资格,受到广泛欢迎。但就全国来说,民办学校的师资来源渠道仍然不畅,常常依靠聘用公立学校退休教师来支撑。从外地招聘的教师,其公职身份、户口关系、职称评定较难办理。
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全国多数民办学校坚持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非常注重教学质量。它们首先按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科目,然后利用师资及寄宿优势加强特色课程,如外语、计算机、活动课程,有的学校还增开艺术、武术。由于班额一般较小,教师便于因材施教,加强个别辅导。武汉高龙学校、沈阳博文学校以教育专家为旗子、特级教师为龙头、中年教师为骨干、青年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但是,某些民办中小学不切实际地强化教学,有的按考试成绩分快慢班,有的按学生的学习成绩给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发奖金。可以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民办中小学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四、关于依托公立学校办“民办学校”的问题。
近两年来,一些大中城市依托公立学校的“民办学校”多了起来,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依托公立学校办民办学校,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是缓解择校的压力;二是筹措一些办学经费。依托型的民办学校情况不一,比较普遍的情况如下:
从管理方式上看,依托型“民办学校”设有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人、公立学校校长、“民办学校”校长、副校长,赞助单位代表或专家代表。其中,“民办学校”的校长,有的是它所依托的公立学校刚退休的校长,有的是公立学校现任副校长;赞助单位代表一般是该“民办学校”吸纳资金企业的负责人。有的“民办学校”没有吸纳企业资金,而是聘请教育专家或社会名人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成员。“民办学校”校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当地教育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或由公立学校的校长兼任。
从经费使用上看,依托型“民办学校”的经费是独立核算,享用公立学校的资源。小学、初中阶段分别收学杂费1万至数万元,其中10—15%交教育部门,用以资助薄弱学校建设;另有30—40%交给所依托的公立学校,作为使用公立学校设施的租金,及任课教师的补偿。
从教师构成来看,这些学校的教师约60%是它所依托的公立学校的任课教师,30%是受聘的各校退休教师,10%是专职中青年教师。
从校舍场地来看,80%的依托型“民办学校”附设在公立学校的校园内。为避免“校中校”之嫌,一部分“民办学校”竖起了栅栏,大部分发放了有别于所依托的公立学校的校服,全部的“民办学校”另起了校名。当然,也有20%的“民办学校”,或者是某公立学校的分校独立出来,或者由薄弱学校转化而来,或者是新建校,从而有了自己独立的校园。
这类依托型“民办学校”分散了所依托的公立学校教师的精力,造成国有资产某种程度的流失,同时还在客观上刺激了择校的心态,使一些本来放弃择校要求的家长重新产生了择校的想法。结果,被录取的学生只是报名学生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学生及家长仍不能如愿。可见,公立学校创办“民办学校”,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帮助其在师资、经费、管理等方面尽快改变面貌,方为治本之策。对这种以“民办”称谓的“校中校”、“校内班”,且高额收费,应予以清理,中小学不搞“一校两制”。对有一定独立性的依托型“民办学校”,要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进行规范,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并逐步具备独
立校园,最终成为真正的民办学校,不具备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应予取缔。
五、民办教育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中小学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有赖于各地提高认识,统筹规划,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秩序地逐步推进。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办好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仍是政府行为,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推给社会。现在要增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紧迫感,从管理观念、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上全面转为依法治教。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宣传、理论研究和培训工作,树立一些正面典型。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学校设置上,坚持标准,把好审批关。对新办学校,要严格审查办学思想以国家教育方针为宗旨,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学校领导班子由懂教育的内行组成;办学条件上有合适的校舍和必要的设备;办学资金有保障;教师队伍的数量、学历、职称、来源等基本合理。总之,今后要避免再出现无经费来源、无自建校舍、无自用设备的民办学校。
其次,加强督导评估和审计,切实把好办学质量关。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及学校既定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及时地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公布评估结果,以帮助民办学校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质量,真正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放心。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办学的及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效果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顾及民办学校办学主体的独立性,学校管理的自主性,学校财产的公益性,社会效果的长效性,对民办学校自身的运转及管理不要干预过多、统得太死。
再次,对依法举办和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都要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要全面而不是片面地贯彻“十六字方针”,在当前情况下应特别体现“积极鼓励”的精神。要加快民办教育立法的进度,将民办教育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尽快建立民办学校教师聘用、晋升机制,使在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进得来、留得住,改善教师的年龄结构并解决职称问题;建立民办教育基金,以鼓励办得好的民办学校,并减少民办学校运作中的风险。